酒遠司(2010)11號文 簽發(fā)人:石永星
關于加強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
各部門:
為貫徹落實公司加強財務管理的精神要求,經董事會研究決定,特頒布《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》,望認真學習。
自二O一O年五月十日起執(zhí)行。
附《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》
特此通知
二O一O年五月十日
主題詞:財務 職責 審核 處罰
抄送:各項目部
酒泉市遠達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10年5月10日
(共印6份)
公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
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,更好的為公司服務、不斷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財務部門職能
(一) 認真貫徹執(zhí)行國家及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。
(二) 加強現金管理,編制現金計劃,反映分析各項目財務執(zhí)行情況,檢查監(jiān)督財務執(zhí)行是否合理。
(三) 積極為生產服務,減少生產外開支,降低成本促進公司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。
(四) 厲行節(jié)約,合理使用資金。
(五) 公司實行財務檢查工作,每月公司分管領導不定期的進行抽查資金的走向,開支是否合理,財務人員主動提供有關資料,如實反映情況。
(六) 完成公司交給的其它工作。
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、會計、出納和審計組成,各項目部不設會計,設出納一名,負責現金的保管和零星開支。
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務事務,必須遵守本規(guī)定。
財務工作的崗位職責
第五條 總會計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。
(一) 編制和執(zhí)行財務計劃,聽從總經理安排,協助總經理擬定資金使用方案,發(fā)揮更好利用率,有效的使用資金。
(二)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,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的分析。
(三) 審核各項目部報公司的各類計劃是否合理,報請總經理審閱簽字,批準后實施計劃。
(四)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。
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職責
(一)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(guī)定,記賬、復賬、報賬,做到手續(xù)完備,數字準確,帳目清楚,按期報賬。
(二) 按照公司核算原則,定期檢查、分析各部門財務,成本和費用的支付情況,挖掘增收節(jié)支潛力,考核資金使用效果,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參謀。
(三) 每月23—30日為報賬結算時間,由會計分別在各項目部審核、匯總由項目經理簽字的票據,如有不合理開支,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,有權拒收并報公司分管領導。
(四) 做賬單據,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逐頁審核簽字后才能進入公司會計賬面,如無領導簽字,視為無效單據,并追究責任。
(五) 每月按時把項目部各類報表(包括生產進度表)上報總經理,報表須有主管領導和會計的簽名或蓋章。
(六)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。
(七) 完成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它工作。
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責任
(一) 認真執(zhí)行現金管理制度,嚴把現金關。
(二) 嚴格執(zhí)行庫存現金限額,不坐支現金,堅決杜絕白條頂庫。
(三) 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科目賬,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是否正確。
(四) 招待費及其它雜費開支必須報請總經理批準后,方可支付,其他任何人無權開支。
(五) 原材料購進由項目負責人編排計劃,向分管領導申請,分管領導現場查驗后,報請總經理批準后才能購進,否則不予撥款。
(六) 公司職員大額借款,申請借款緣由并填寫借款單,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借用,超過借款期限即轉應收款,在工資內扣除。工資內小額借款由項目經理自行安排。
(七) 出納兼采買工作,必須兩人購買,要做到帳物相符,物價相符,價格真實可靠,不弄虛作假的態(tài)度,履行自己的職責。
(八) 所購進實物,必須通過項目部分管人員驗收,單據與實物是否相符,單價是否準確,準確后簽字入庫。如不真實拒絕入庫并報公司分管領導。
(九) 積極配合會計做好對賬,報賬工作,要達到日清月結。
(十) 完成總經理或項目經理交付的其它工作。
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
(一) 認真貫徹執(zhí)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。
(二) 監(jiān)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(zhí)行、決算、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。
(三) 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、金額、期限、手續(xù)等是否準確無誤。
(四) 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、合同和其它有關經濟資料,以便掌握情況,發(fā)現問題,積累證據。
(五) 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,規(guī)范公司的經濟行為。
(六) 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。
(七) 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。
處罰辦法
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,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(fā)本人月薪1—3倍:
(一) 超出規(guī)定范圍、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;
(二) 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(guī)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;
(三)未經批準,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(包括現金)或支付款項的;
(四)利用帳戶替其它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;
(五)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;
(六)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;
(七)違反本規(guī)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。
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,財務人員應予解聘。
(一)違反財務制度,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;
(二)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、賬表、文件資料的;
(三)偽造、編造、謊報、毀滅、隱匿會計憑證、會計賬薄的;
(四)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、騙取公司財務的;
(五)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,非法謀私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;
(六)在工作范圍內發(fā)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損失的;
(七)有其它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,應當予以辭退的。
附 則
第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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